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赣南脐橙品牌销售非赣南脐橙;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非赣南脐橙使用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三)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非赣南脐橙使用与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似的商标;

(四)伪造、擅自制造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五)故意为侵犯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