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赣南脐橙品牌建设与保护工作,推动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统一使用赣南脐橙品牌。鼓励和支持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标志,注册企业自有商标,开展品牌建设。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