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