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城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当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