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乡供水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