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城乡供水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城乡供水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乡供水事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新宜吉合作示范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城乡供水的有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