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供水服务或者其他危害城乡供水安全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