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擅自在城乡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二)擅自开启取水栓、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五)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六)其他影响正常计量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