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管理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证供水正常;
(二)制定供水安全应急方案;
(三)从事水质净化、水泵运行、水质检测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
(四)供水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在供水管网入户处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按照政府核定的价格计量收取水费,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水费查询和结算服务;
(六)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保护用水单位和个人信息;
(七)公开水质检测、水价构成等信息,设立供水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布,及时答复、处理、反馈反映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八)接受水行政及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