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在城乡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以外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施工可能影响城乡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按照供水单位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