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城乡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四)打桩、顶进或者爆破作业;

(五)其他危害城乡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