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在城乡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四)打桩、顶进或者爆破作业;(五)其他危害城乡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