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乡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