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