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