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第十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水质管理,确保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