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城乡供水的部门联动协作、重大事项会商以及城乡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发现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