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第三十条有效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所有权人应当保证树木的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发现树木等高杆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树木所有权人;树木所有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予以修剪;逾期未修剪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可以修剪,并不补偿相关损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