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遵守国家、行业标准,符合电力设施设计、施工规程和安全技术要求,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确需对其他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与其他设施所有权人协商,就迁移、防护措施及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承担。

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道、管线等设施和建筑物,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对电力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权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已建成的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建筑物互相妨碍,应当由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