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登记出售者基本信息和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来源、规格、数量等情况,登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