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市电力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作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