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预留电力设施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人员、车辆通行道路;(二)可能导致杆塔、拉线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防护加固设施;(三)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