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确需从事的,应当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公路等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三)机械及装载物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征求相关部门和电力设施所有权人的意见,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