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发电、变电设施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00米区域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

(六)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七)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破坏、哄抢、损坏发电、变电、调度场所的生产设施、器材;

(九)封堵、破坏发电、变电、调度场所进出道路,截断水源、电源、损坏电器设备;

(十)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一)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电厂灰场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掘、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十二)在发电、变电设施的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

(十三)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向风力发电机射击或者抛掷物体;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十五)在水底各种电力专用管道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