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电力专用通信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十一)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钓鱼,采石,烧窑,烧荒,烧纸,放烟花;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十二)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十三)破坏、损坏、涂改、移动、围挡电能计量及用电信息采集设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