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十八条有效电力专用管道(沟)和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一)电力专用管道(沟):管道(沟)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电力专用通信线路:架空电力通信电(光)缆边线向外侧延伸2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地下电力通信电(光)缆两侧各3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