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对其所有以及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并及时抢修故障、处理因遭受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减少因故障、事故停电造成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碍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对电力设施的巡视、维护、检修以及故障抢修和事故处理。

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对危害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