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十七条有效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一)地下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二)海底电缆: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三)江河电缆: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