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