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旅客运输第二十条有效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