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车辆维修和运输服务。

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