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第十条有效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