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学校应当开展符合学校特征、学生特点的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认真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学校体育运动队,开展课外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和健康状况的监测,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体质状况分析和改善体质状况的指导。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