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或者帮助其他经营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