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其他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仍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