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