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