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的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依法将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依法予以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