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依法将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