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

(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法律规定禁止经营者从事的其他垄断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