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接受其指定的服务,不得限定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