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有效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会同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