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宗教宣传品。

禁止以宗教名义组织、煽动、胁迫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参与非法集会、游行,扰乱国家机关和公共场所秩序。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