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进入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应当尊重该宗教的信仰和习俗,不得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