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省宗教团体同意,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市、县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相应的市、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