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确有需要的,可以兼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