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和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举报。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