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举报。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