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完善公共设施,加强日常管理,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一)在居住区、医院、学校、景区、商业集聚区等停车设施供给不足的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设施;

(二)在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场站、市政道路等,合理建设无障碍设施;

(三)在幼儿园、学校周边等行人横过道路集中路段,合理设置通行设施;

(四)在新建居住区和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设置车辆充电设施;

(五)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无线网络、手机充电等便民服务设施;

(六)合理建设公共厕所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规范设置垃圾容器、果皮箱等环卫设施;

(七)及时修剪行道树,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文明引导标识标志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