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具备灌溉条件的野生果林生长区域的灌溉用水。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