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及驻伊山区国有林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野生果林的生长环境监测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制定复壮更新和有害生物防治方案,支持实施人工补植、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区域化防治等措施,提高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能力。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