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野生果林生长特点,建立植物园、文化科普展览馆等,加强野生果林科普宣传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野生果林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果林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野生果林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