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5年对野生果林资源种类、数量、生长和分布状况等开展一次调查,并根据野生果林资源调查分析结果建立野生果林资源调查数据和信息档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对本辖区野生果林资源保护工作成效进行分析研究,制定保护措施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