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及驻伊犁山区国有林主管部门负责野生果林保护与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野生果林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重点野生果林保护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指导野生果林保护管理工作;
(四)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野生果林资源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
(五)对保护、发展和利用野生果林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果林资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